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胜诉案例|再婚丈夫私自将共有回迁房赠与亲生子女,法院:赠与合同直接无效!

发布者:于丽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11日 13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  胜诉案例|再婚丈夫私自将共有回迁房赠与亲生子女,法院:赠与合同直接无效!

  本案关键词:夫妻共同财产、无权处分、恶意串通、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

  生效裁判文书:(2026)京0xx6民初3xx45号

  于丽律师代理:原告(再婚女方)

  推荐语: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回迁房,就能独自赠与他人吗?

  导读

  再婚夫妻婚后取得危改回迁房屋,房产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。男方在未取得再婚配偶同意的前提下,与亲生儿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,把整套房屋赠与儿子,后续又流转登记至儿子、儿媳二人名下。诉讼中男方抗辩房屋属于婚前公房权益转化,购房差价是亲属对其个人赠与,房产属于个人财产。期间法官多次让于律师撤诉告知没有胜诉机率,于律师坚持不撤诉,代理女方提出,案涉房屋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,家庭成员明知房屋存在共有权利人,仍完成赠与过户,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。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,判决案涉赠与合同无效。

  一、案件基本事实

  再婚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男方在上一段婚姻中生育一子,也就是本案的受赠人。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有住房,二人婚后,该公房纳入危改拆迁范围。男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回迁住房预售合同,采用回迁安置的方式置换得到案涉房屋,并缴纳房屋置换差价款,房屋产权登记至男方个人名下。

  婚姻存续期间,男方在未告知、未征得再婚女方同意的情况下,与其亲生儿子签订《不动产赠与合同》,宣称自己持有房屋100%产权,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,并办理不动产过户。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的同一天,儿子通过夫妻不动产归属约定,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儿子、儿媳按份共有,双方各占50%产权。

  女方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后,才得知共有房屋已经被全部转移。彼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,女方已经另案提起离婚诉讼。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,女方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,请求法院确认这份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。

  庭审过程中,男方、儿子、儿媳均抗辩案涉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承租公房,属于婚前权益转化而来;补交的购房差价款来自男方亲属,该亲属出庭作证,表明款项是单独赠与男方个人,据此主张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,男方有权自行处置。女方不认可该出资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,同时提交银行流水试图佐证房款来源,但相关转账发生在购房多年之后,未得到被告方认可。

  二、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

 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:案涉回迁安置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再婚夫妻共同财产;男方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、办理过户是否构成恶意串通,赠与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无效。

  (一)房屋权属认定:婚后回购取得,属于夫妻共同共有

  被告方主张:案涉房屋源于男方婚前承租公房,回迁安置是婚前财产权益的延续,购房差价也是亲属单独赠与男方个人,房屋应当归男方一人所有,其有权自由赠与子女。

  于丽律师代理意见:案涉回迁房屋是双方婚后通过危改回购取得,即便不动产只登记男方一人名字,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个人财产。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出资明确只赠与男方个人,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男方不具备单独处分整套共有房屋的权利。

  法院认定: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后回购取得,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共有。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购房差价款系专门赠与男方个人,同时该笔资金也并非全部购房款,对被告主张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的抗辩不予采信。

  (二)家庭成员内部过户,构成恶意串通,赠与行为无效

  被告方主张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,赠与子女属于自由处分,不存在恶意串通。

  于丽律师代理意见:儿子作为男方亲生子女,属于家庭内部成员,理应清楚父亲存在再婚配偶,知晓案涉房屋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在没有取得共有人女方同意的情况下,父子签订赠与合同完成过户,实质剥夺女方的共有财产权益,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四条,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。

  法院认定:男方与儿子作为家庭成员,应当知晓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,依旧签订赠与合同、完成过户登记,构成恶意串通,侵害女方合法财产权益,案涉《不动产赠与合同》应当确认无效。

  三、判决结果

  一审判决确认男方与其儿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《不动产赠与合同》无效。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,由男方、儿子负担,需于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。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,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  四、法律建议

  第一,破除“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”误区。婚后通过回迁、房改取得的房产,哪怕只登记一方名字,若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,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再婚家庭更要重点关注回迁房、房改房的权属,不要简单认为源于婚前老房就属于个人财产。

  第二,处置夫妻共同房产必须征得全部共有人同意。共同共有的房屋,赠与、出售都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。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过户,不能推定配偶知情、同意,私自赠与属于无权处分,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。

  第三,亲属出资购房务必落实书面赠与约定。亲属资助夫妻购房,如果只想赠与夫妻其中一人,应当签署书面赠与协议,写明资金仅赠与某一方,搭配转账备注,完整留存证据,否则大概率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。

  第四,发现共有房产被私自转移,及时调取不动产登记材料维权。一旦发现房屋被私自赠与、转让,第一时间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,保存赠与合同、过户记录,及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,避免房屋被再次转让,造成财产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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